在台灣的商業實務中,實體店面發生跌倒意外,隨後的連帶損害賠償請求,往往動輒數百萬元。這不是危言聳聽,而是幾乎天天在司法法庭上演的真實殘酷。
- 貴族牛排沙拉吧滑倒案,法院判賠 91 萬
- SOGO漢來餐廳跌倒意外,法院判賠 88 萬
- 台中梧棲海港城滑倒摔癱案,更是直接判賠 364 萬
上述這些數字,還是有完整的監視錄影器,法官判定被害人「與有過失」進行扣抵後的最終代價。
這類型的訴訟不考慮你的資本額、不考慮你的店賺不賺錢,一開始消費者請求的金額會是落在300萬到3000萬元不等,冗長的訴訟程序、你花的律師費費用以及付出的時間成本,可能遠超過你的營業額。
☐戰略盲區
◎以為傷害不是自己故意造成就不需要賠償
許多企業主在面臨這類訴訟時,以為自己「不是故意的」、「地板已經拖乾淨了」就能免責無需賠償。然而,只要你的空間屬於「以營利為目的、提供商品或服務」的實體消費空間,在法律上,你早已被死死鎖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七條的雷達範圍內。
什麼是消保法第七條的「無過失責任」?
簡單來說,只要消費者在你的營業場合發生了身體傷害事件,在實務審查上,第一時間就會直接認定企業主必須負起場所安全保護責任。
尤其是營業店面跌倒通常會傷到尾椎骨,這類極易造成勞動力減損的傷病,被害人依法可以請求包含醫藥費、因傷無法上班的費用、復健費用、甚至是未來的勞動能力減損賠償,涵蓋的賠償時間範疇都是以年計的,甚至有時要算到生命的終點。
因為業者是負擔無過失責任,主動提告的消費者極容易勝訴。
◎賠償金額太高,結束公司營業,另外成立公司,就不需要賠償。
你說請求金額太高,大不了把小餐廳結束營業、重新開一家就好?
這又是另一個盲區。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項、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,實體店面的公司負責人與公司本身,必須承擔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」。你無法透過宣告公司倒閉來金蟬脫殼,個人的資產同樣會面臨法院強制執行、一秒扣押的全面圍剿。
☐極低成本規避賠償責任的防禦路徑
高階的防禦從來不寄望事後在法庭上面的辯駁,危機發生前,就會設好防線。要合法免除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,你唯一的活路,是證明自己「已經盡到場所安全保護的責任」。
而最有效、成本最低的鋼鐵證據,就是「設立警告標語」。
去路旁的 ATM 領錢,只要遇到下雨天,銀行一定會立刻立起黃色的小心滑倒告示牌。這絕對不是基於溫情或貼心,這是頂級金融機構在專業法務長審計下,為了「免除自身法律賠償責任」所布下的隱形防火牆。
無論是廁所剛清潔完畢、地板剛打蠟完、下雨天天雨路滑提醒,還是地面有高度落差的台階小心。當你精準立起警告標語、貼上告示牌的剎那,你在法律結構上就已經完成了舉證责任的轉移。未來一旦發生意外,對方的求償戰線將在第一關直接潰敗。別忘了,每天的工作日誌要拍照存證。
消保法第七條是全台灣發生比例最高、最容易讓企業主防線失守的體制漏洞;但它同時也是你用最低成本,就能築起雷打不動的防火牆。
這裡沒有商場童話。只有你沒看透的盲區,與我為你築底的防線。